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2, 2020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0
- Articles
- 43 articles
(2020年4月26日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商务、教育、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处理电梯使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及幼儿园安全教育的内容,倡导文明使用电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政策、试点示范、宣传推广等方式,重点推动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和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住宅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电梯费用的项目和收取方式。业主交纳的电梯费用中包含保险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并公示相关信息。
Chapter 2生产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建立电梯整机、主要零部件验收和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不得通过设定密码、远程控制等方式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电梯经过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出具质量证明书,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并对改造后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鼓励乘客电梯配备远程监测装置,并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数据接口。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
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电梯,没有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一年内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自行购买的电梯零部件,其质量和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报废电梯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提供支持。原房屋开发企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Chapter 3使用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且自行管理的,由所有权人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五)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未约定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一)根据电梯运行需求足额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三)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后,十日内公告合同文本;
(四)每月至少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的立即处理;
(五)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标明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救援电话号码、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以及检验、检测信息等;
(六)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移动通信设施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在岗;
(七)保证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保存监控内容三十日以上;
(八)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及时清理电梯层门和井道安全门外的设施或者障碍物;
(九)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出现事故隐患,停止运行时间可能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公告停止使用的原因和预计修复时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二)按照约定将电梯轿厢广告收入优先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更新、改造和修理;
(三)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电梯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移交。
电梯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业主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告知申请人。批准使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乘客应当文明乘用电梯、爱护电梯设备,采取密闭包装措施运送建筑材料、生活垃圾等物品,不得污染电梯设备,不得在电梯轿厢内吸烟、便溺、打闹、蹦跳、攀爬。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乘客违规使用电梯的,电梯管理责任人有权对其进行劝阻或者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一)按照要求建立维护保养档案;
(二)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范进行操作,做好维护保养纪录;
(三)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四)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并确保电话随时有效应答;
(五)服从电梯救援平台的指挥调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六)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无法有效消除电梯故障、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及时消除故障或者隐患;
(七)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使用无纸化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系统的维护保养单位,不得更改原始数据,保证储存数据真实有效。
电梯经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项目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电梯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真实有效。
Chapter 5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使用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
(二)近两年发生过电梯安全事故的电梯使用单位;
(三)超高层建筑的电梯使用单位;
(四)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电梯使用单位;
(五)故障频率高且投诉多的电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对前款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开展一次监督检查,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一台(套)在用电梯。
电梯发生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电梯安全状况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其规范收取和使用电梯日常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修理等费用。
配备远程监控装置的乘客电梯,应当将所采集的电梯运行数据传输至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
签约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困人故障救援信息后,应当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市区抵达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地区不得超过一小时。其他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指令后,应当积极配合救援。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制订电梯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记录演练情况。其他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并进行演练。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未将维护保养合同等应急救援基础信息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