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电梯发生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