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0,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0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19年10月25日常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
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西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由汉寿县人民政府安排,市人民政府每年给予适当支持。湿地保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发展与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公安、财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生态旅游等专项规划;
(三)开展保护区自然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建立湿地生态预警机制;
(四)开展保护区相关科学研究和公众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国际、国内相关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建立保护区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五)对保护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制止和查处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保护区生态修复,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涉及林业、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旅游、渔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行政处罚权,关于餐饮服务中未采取适当污染治理措施的行政处罚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权,关于船舶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在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行政处罚权,关于违反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权,关于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权;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关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行政处罚权,关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行政处罚权,关于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行政处罚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对湿地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汉寿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Chapter 2保护与管理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保护区边界及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分界线设置界标;并根据需要,在保护区内设置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界标和保护设施。
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
(二)经营水上餐饮以及在湿地洲滩越野、野营、野炊等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船舶擅自停靠、滞留等在保护区内不服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
(四)在天然水域以网箱、投饵、施肥方式从事养殖活动;
(五)在候鸟主要栖息地捡拾鸟蛋、惊吓候鸟等妨害候鸟正常生存繁衍的行为;
(六)围湖造田,建设矮围、网围、拦网等改变天然河湖现状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保护区及其周边排污口的水环境质量监督管理;排污口附近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汉寿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Chapter 3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界标和保护设施的;
(二)未履行河(湖)长管理责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侵占、挪用保护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经营水上餐饮以及在湿地洲滩越野、野营、野炊等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船舶擅自停靠、滞留等在保护区内不服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管理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在天然水域以网箱、投饵、施肥方式从事养殖活动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体污染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候鸟主要栖息地从事捡拾鸟蛋、惊吓候鸟等妨害候鸟正常生存繁衍的行为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从事围湖造田,建设矮围、网围、拦网等改变天然河湖现状的行为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