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西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范围内的下列行政处罚权,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行使:
(一)涉及林业、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旅游、渔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行政处罚权,关于餐饮服务中未采取适当污染治理措施的行政处罚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权,关于船舶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在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行政处罚权,关于违反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权,关于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权;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关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行政处罚权,关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行政处罚权,关于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行政处罚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权。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