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保护区内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活动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进行处罚;在保护区内从事挖沙活动的,可以没收非法挖沙机具。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经营水上餐饮以及在湿地洲滩越野、野营、野炊等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船舶擅自停靠、滞留等在保护区内不服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管理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在天然水域以网箱、投饵、施肥方式从事养殖活动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体污染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候鸟主要栖息地从事捡拾鸟蛋、惊吓候鸟等妨害候鸟正常生存繁衍的行为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从事围湖造田,建设矮围、网围、拦网等改变天然河湖现状的行为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