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5, 2020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0
- Articles
- 53 articles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
服务保障法》办法
(2020年6月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新闻出版、电影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司法行政、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本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和调整本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区县(自治县)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应当包含地方特色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经常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的宣传报道、刊登播放公共文化活动公益广告,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宣传推广活动,提高公民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积极性。
Chapter 2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其他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相关规定编制本地区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满足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和便民的要求,并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等国家相关建设标准。
(一)市级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体育场馆、文化宫、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二)区县(自治县)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便民阅读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乡镇(街道)应当建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文体广场、惠民电影放映厅、体育健身设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因地制宜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四)村应当建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建设农家书屋、乡情陈列馆、文化中心户、农村文化大院;社区应当建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建设社区书屋。
有条件的旅游服务中心、旅游景区、旅馆等场所可以因地制宜配备相应的公共文化设施。
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并且有建设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建。
鼓励和支持房地产企业在居民住宅区开发建设中增加设置公共文化设施。
鼓励和支持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疗(休)养院等场所,配套建设满足特殊群体特点和需求的公共文化设施。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建筑面积和配置标准的要求进行重建或者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确保公共文化服务的连续性。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根据设施的功能、用途,制定高于基本服务规范的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公共文化设施以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安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动项目、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
(一)损毁、破坏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和物品;
(二)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三)违反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服务秩序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Chapter 3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组织开展全民公共文化活动。
全民公共文化活动包含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等。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标准,建设全市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并纳入本市政务数据信息平台,实现全市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共建共享。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加强数字化和网络化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数字资源。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提供数字资源。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用途,按照有关规定,将免费开放的公共空间、基本项目、服务时间、服务规范等信息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上公示。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公众公告;因突发性原因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提供免费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服务对象特点提供错时、延时开放服务。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免费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种类、数量、服务标准等信息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上公布。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支持和引导具有巴渝地方特色的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活动品牌,支持优秀文化活动的开展。
(一)建立以区县(自治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的总分馆制度,并提高总馆的供给配送能力和分馆的综合服务能力;
(二)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流动服务点制度,开展经常性公共文化流动服务。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分馆、流动服务点建设。
市、区县(自治县)应急广播系统应当与国家应急广播系统、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阅读活动。鼓励具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阅读推广实践经验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企业、学校、社区、养老院、福利院等提供公益性阅读推广服务。
每年四月为重庆市全民阅读月。
(一)提供便捷高效的借阅服务,逐步实现本市所有公共图书馆、阅读设施之间图书的通借通还,数字资源与本市其他阅读设备终端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二)推荐优秀读物,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
(三)加强与学校合作,支持和帮助学生开展阅读活动。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向社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艺术培训、讲座、辅导、展览和其他艺术普及活动。
鼓励和支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一定比例的惠民演出票或者惠民演出专场。鼓励和支持文艺表演团体开展艺术普及、戏曲传承活动。
博物馆等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应当利用自身历史文化资源,组织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通识教育,组织戏曲进校园、走进博物馆等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在技术、场地、设备、人员等方面,为公众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定,编制全市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文化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记录、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等机制,保障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Chapter 4保障措施
市级财政应当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等公共文化薄弱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同级财政在设施维修、管理和公众责任保险等方面给予补助。
公共文化设施服务岗位人员配置不足的,其管理单位可以通过与社会运营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购买服务方式配置专业人员。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制定工作人员培训方案,开展分级分类培训。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公众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工作时,可以通过实地检查、资料查阅、互联网信息收集、短信评价、公众满意度调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