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参加公共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毁、破坏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和物品;
(二)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三)违反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服务秩序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