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建筑面积和配置标准的要求进行重建或者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确保公共文化服务的连续性。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