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将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维护、免费开放,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财政支出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和政府财力的增长相适应。

市级财政应当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等公共文化薄弱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同级财政在设施维修、管理和公众责任保险等方面给予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