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 2019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0
- Articles
- 51 articles
((2019年10月23日张家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
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和文明旅游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制度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积极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疗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Chapter 2公民文明行为规范
Section 1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等候服务自觉排队,文明使用电梯、扶梯、楼梯;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文明等候,做到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携带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抢占座位,不妨碍他人乘坐,不在公交车内喧哗、打闹;
(三)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保持安静,自觉将手机置于静音状态,轻声接打电话。
(一)不随地吐痰、吐槟榔渣、吐口香糖、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包装物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水,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二)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四)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应当即时冲水,维护卫生清洁,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
(五)开展野外徒步、宿营、垂钓等户外活动,自行清理垃圾、废弃物,不污染破坏环境。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违规鸣笛和使用灯光,通过路口和积水路段减速行驶,经过人行横道礼让行人;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三)旅游客车、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礼貌行车、确保安全,不抽烟不吃槟榔,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不观看电视,不甩客、欺客和拒载;
(四)行人通过机动车道或者路口,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并按照交通信号和标识通行,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以及骑行平板车、平衡车等;
(五)爱护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使用后有序停放,不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互帮互助,依法、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践踏、占用、损坏绿地,不用树木晾晒衣物、被褥等物品,不在绿化范围内堆放物品;
(三)不在公共区域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高空抛物,不在公共楼道内堆放杂物,不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不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等;
(四)不在消防通道、绿地、他人车位和车库门口停车,不妨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通行,不在小区内鸣笛;
(五)不在小区内开设歌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一)保护独特的张家界地貌以及森林、河流等生态系统;
(二)保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不食用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树立垃圾分类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规定,形成垃圾分类投放的文明习惯。
(一)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勤俭持家。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
(二)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忽视、冷落父母;
(三)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抚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理能力。
Section 2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鼓励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和遗体。
Section 3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以及道路、树木、户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二)在公园、城区河堤、道路及其两侧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三)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擅自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一)驾驶超过噪声分贝的机动车在道路通行;
(二)驾驶摩托车不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随意变更车道,穿插或者超越行驶;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以及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按标识有序停放,占用盲道、人行道;
(五)行人闯红灯,随意横穿道路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嬉戏等,踩踏、跨越道路隔离绿化带及设施。
(一)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乘坐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出户不用犬绳牵引;
(二)开展商业活动、集会和广场舞等娱乐活动时,不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
Chapter 3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持景区环境卫生、整洁。实行垃圾分类,及时收集、清运垃圾;
(二)保护生态和文化资源。在项目开发建设中,注重自然与文化资源的保护和永续利用;
(三)崇尚文明、科学。景区应积极加强科普知识宣教工作和公序良俗的宣传引导;加强对不文明旅游行为的制止和劝导;
(四)建立和完善游客服务体系。提供最大承载量和实时承载量信息。建立和运行紧急救助、咨询指引、安全保障、法治救济和景区无障碍标识系统等游客服务机制。
(一)旅游酒店(民宿)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空气清新,房间内外无异味,公共场地无垃圾;
(二)客用品完好、无灰尘、无污渍,摆放合理、方便使用,卧具、毛巾一客一换,公共用具、洗漱池、浴盆清洗消毒严格;
(三)不采购不合格的食材和一次性消耗用品,保持厨房整洁卫生,确保旅游者食品安全;
(四)建立宾客信息和投诉反馈系统,认真对待宾客的各种诉求,依法依规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采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所有商品明码标价,做到标签与实物相符,价格与质量相符,努力打造旅游商品品牌和服务质量品牌;
(二)推进行业自律,履行行业公约,支持、推行科学、合理的旅游佣金收授机制;
(三)提供行李寄存、货物打包和托运等配套服务,配备相适应的停车场地,设置公共休憩区域并配置相应的休憩和便民服务设施。
(一)诚信经营,接待旅游者应签订旅游合同,不缩减或降低服务标准,不零负团费揽客,不虚假宣传;
(二)经营场所整洁卫生,标识明确规范,员工着装整洁大方,服务周到热情,不超范围经营;
(三)加强导游队伍管理,讲解词应科学准确、丰富生动,宣传先进文化和科学知识,杜绝封建迷信、格调低下的内容;
(四)旅游接待过程中要开展文明告知、文明提醒和规劝,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安全旅游,积极协助游客解决现场困难。
(一)爱岗敬业,友善豁达,尊重旅游者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
(二)恪守契约,服务热情,不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内容,随意变更游览行程或擅自增加自费项目;
(三)举止文明,不卑不亢,不追客赶客,不误导、诱骗或者强迫旅游者消费,不占道经营或尾随游客兜售物品。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不侮辱、诋毁历史文化名人;
(二)爱护旅游景区环境和设施,服从管理,不随意刻划、涂画、张贴,不损毁、破坏文物古迹;
(三)遵守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不挑逗、追打动物,不随意向野生动物投放食品;
(四)遵守交通秩序和公共秩序,尊重他人,不无理取闹,理性对待个人诉求,不恶意投诉,不借机讹诈、闹事,不干扰他人旅游行程,不侵害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不做危害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过激行为。
Chapter 4促进与保障
Section 1促进措施
鼓励公民根据自身能力向有需要的人,及时提供帮扶、救助。
推动依法建立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Section 2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予以投诉、反映。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组织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