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设立投诉举报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予以投诉、反映。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