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公民应当遵守的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勤俭持家。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
(二)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忽视、冷落父母;
(三)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抚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理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