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 2020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0
- Articles
- 50 articles
(2020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等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落实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Chapter 2行为规范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二)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时代精神、民族精神和甘肃精神;
(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准则、行业规范、行为公约和其他文明行为准则。
(一)经营活动、个人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二)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音响器材等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
(三)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
(四)参加集会, 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展览等,服从现场管理,不影响他人和公共秩序;
(五)恪尽监护责任,避免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乘坐直梯先出后进、乘坐扶梯靠右侧站立;
(七)购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八)不在禁烟场所(区域)吸烟;
(九)不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
(十)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十一)不高空抛物,防止高空坠物;
(十二)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厕,爱护公厕设施;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口香糖、烟头等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四)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五)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
(六)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七)遵守饲养畜禽的有关规定;
(八)文明祭扫,不在非指定公共场所抛洒、焚烧祭奠物品;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通过有交通信号指示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不得强行占座;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危害公共安全;
(四)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应当在规定区域停放,严禁恶意损坏、抛弃;
(五)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自觉礼让行人,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六)驾驶机动车应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七)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不得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
(二)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有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行为;
(四)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得有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乱搭乱建,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占用小区绿地、空地饲养家禽、种植蔬果花卉等;
(二)爱护共用设施设备,不占用消防通道,不擅自占用他人车位;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安装空调和排烟设施,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防止校园欺凌现象发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不得进入禁犬区域;
(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饲养其他宠物,应当管理好所养宠物,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从事社会服务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教育、医疗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文明执业;
(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金融、通信、物业、物流等行业从业者应当遵守行业规范、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按照规定班次、线路行驶, 不得追逐竞驶、串线运营、甩客宰客,不得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
(四)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强迫游客购物并私自安排旅游项目;不得对游客有侮辱、谩骂、威胁、殴打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机场、车站、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场站引导管理,维护正常秩序。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科学合理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Chapter 3倡导鼓励
鼓励和提倡婚嫁文明,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反对铺张浪费。
鼓励和提倡节俭丧葬,自觉抵制大操大办。
(一)文明就餐,不铺张浪费,使用公筷公勺取餐,推行分餐制;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热爱学习,崇尚科学,情趣健康,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Chapter 4监督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文明程度指数测评。
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视频或者照片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违反规定泄露投诉人、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破坏公厕设施的;违反第三项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的;违反第五项规定,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的;违反第六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违反第七项规定,不遵守饲养畜禽有关规定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