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破坏公厕卫生,随地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口香糖、烟头等废弃物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破坏公厕设施的;违反第三项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的;违反第五项规定,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的;违反第六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违反第七项规定,不遵守饲养畜禽有关规定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