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生态绿心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3, 2020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0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20年1月7日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生态绿心(以下简称绿心),是指位于莆田市主城区中部的南北洋平原核心区域,具体范围由绿心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绿心规划)确定。
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绿心保护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绿心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绿心保护工作,开展日常巡查。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海洋与渔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心保护有关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团体以及市民参与绿心保护工作。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绿心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公共利益、自然条件变化、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建设等需要修改绿心规划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认为确需修改的,按照原程序办理。
在禁止建设区内,除水利工程、水上交通、农田灌溉、机耕道等必要的公共设施和生态保护修复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在限制建设区内,除前款规定可以进行的建设和土地整理、村庄整治、村民住宅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休闲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在引导建设区内,可以根据绿心发展需要进行项目建设。
除传统手工业外,工业项目应当逐步退出。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开展清淤清障,疏通绿心水系,实施岸线生态修复,建设蓄滞水面,提升绿心的洪水调蓄和生态涵养能力。
除省级以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已列入道路交通规划的建设项目外,绿心内不得新建道路。
特色保护类、优化提升类村庄可以划定村庄增长边界。一般保留类村庄不得扩大现有的村庄建设边界。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依据绿心规划,依法编制或者修订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绿心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和通用图集的要求组织建设,逐步对与村庄整体建筑风貌不协调的村民住宅进行改造或者整饰。
因绿心项目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应当在引导建设区或者绿心范围外选址;零星搬迁安置的,可以结合村庄整治在限制建设区选址。
鼓励和支持村民搬迁出绿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绿心周边地区的项目建设应当与绿心风貌相协调,严格控制建筑规模、高度、密度和风格,防止破坏绿心生态环境和景观视廊。
Chapter 3保护与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绿心生活污水管网和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统一收集处理污水,实现达标排放。
绿心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使用无污染的新能源动力。
禁止在绿心水域进行下列行为:
(一)排放、倾倒废渣、废料、动物尸体和城镇垃圾等废弃物;
(二)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三)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四)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鼓励和支持在绿心南洋平原河岸以梅花为主树种进行种植,形成集中连片的梅花林带。
除生态保护修复设施建设、抚育更新和安全需要外,不得采伐绿心的荔枝林和梅花林。因以上情况确需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园林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绿心林带进行花化、彩化、香化,形成多层次、多季节、多色彩的植物群落景观。
鼓励和支持以自愿捐资的方式对绿心古树名木进行认养,具体办法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农业生产者科学施肥用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技术,防治土壤污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木兰溪入海口区域的滨海湿地生态修复工作,实行湿地生态红线管控制度。
禁止在绿心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列入资源名单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实行属地管理,建立离任交接制度。开发旅游休闲项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可能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或者存在其他条件不成熟情形的,应当先予保护、禁止开发;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保护。
绿心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实施迁移异地保护。在列入资源名单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内进行迁移保护的,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心历史建筑使用评估制度,推进历史建筑使用权流转工作,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引入文化创意、教育研究、展览展示、传统手工业等产业以及开展商业、民宿等活动,延续和拓展历史建筑使用功能。
历史建筑的使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禁止在绿心水域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和施肥养殖等水产养殖活动。
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用地,或者在绿心范围外划定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并向绿心村民提供。
除文物或者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外,现有的坟墓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并采取植被恢复措施。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