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绿心历史建筑进行普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历史建筑名录。

绿心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实施迁移异地保护。在列入资源名单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内进行迁移保护的,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心历史建筑使用评估制度,推进历史建筑使用权流转工作,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引入文化创意、教育研究、展览展示、传统手工业等产业以及开展商业、民宿等活动,延续和拓展历史建筑使用功能。

历史建筑的使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