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排放、倾倒废渣、废料、动物尸体和城镇垃圾等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