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