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6, 2020
- In force from
- March 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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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27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12月13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2003年12月18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04年1月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4年1月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2020年1月14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市和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海洋渔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Chapter 2养殖业
胶州湾及团岛至麦岛海域、滩涂的养殖规划,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有关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海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泄洪区;
(二)航道、港池、锚地;
(三)排污区;
(四)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
(一)养殖申请书;
(二)海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三)海域、滩涂界至图;
(四)在海岸带范围内从事养殖生产需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符合海域、滩涂养殖规划的要求;
(二)养殖品种和养殖方式符合规定;
(三)申请海域、滩涂的界址清楚;
(四)符合区域养殖容量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规划用于养殖的海域、滩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的,可以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养殖证,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一)按照养殖证确定的养殖品种、方式、范围、期限等从事养殖生产;
(二)在其使用的养殖海区设置明显的位置标志或者牌告;
(三)养殖规模、密度不得超过区域养殖容量的要求;
(四)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肥料、药物等;
(五)保护海域、滩涂生态环境和天然渔业资源。
从事底播养殖的,应当允许其他船舶在其养殖的海域内无害通过;回捕增殖资源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捕增殖资源品种期间,可以进入该养殖海域内捕捞。
申请变更养殖证登记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批准的养殖期满需要继续使用该海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Chapter 3捕捞业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捕捞限额总量,提出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捕捞限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一)捕捞许可申请书;
(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户籍证明或者营业执照。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和渔船作业规范;
(二)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捕捞限额和渔具的种类、规格及数量进行作业;
(三)在渔港、渔业码头卸售渔获物;
(四)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禁止单位和个人新增从事近海捕捞生产的渔船和私增渔船功率。
Chapter 4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市和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近海渔业资源状况,合理安排捕捞力量。
禁止使用下列渔具和捕捞方法:
(一)炸鱼、毒鱼、电鱼;
(二)手推网、参耙子、石花菜耙子、蛤蜊拖耙、吸蛤泵、滩网、插网等;
(三)在对虾增殖区的对虾保护期内,使用闯网、挂子网、小圆网等;
(四)在胶州湾内使用拖网、定置网作业,使用渔船推进器采捕贝类资源;
(五)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的比例;
(六)其他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
(一)在禁采期采摘列入保护的水生野生经济植物;
(二)未经批准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和怀卵亲体;
(三)向渔业水域倾倒有害渔业资源的污物和排放超标准的污水;
(四)在养殖、增殖水域内清洗、浸泡有毒器皿和有害渔业资源的其他物体,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药物清洗养殖设施;
(五)在岸滩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
(六)破坏礁石,未经批准建设构筑物。
渔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禁渔期加强对销售非法渔获物的监督检查。
Chapter 5水产品质量
渔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水产品养殖、生产加工、市场销售等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机构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使用药物的指导,需处方用药的应当凭处方购买使用,并做好用药记录。处方药品种目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养殖产品应当按照休药期的规定停止使用药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涂改、出租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Chapter 6安全生产
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海洋渔业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证渔业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有关规定。对船舶上各种机械设备应当经常维修检查,并保证各种安全设施的完好齐全。
渔业无线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渔业无线电设备的常规技术指标进行核验、检测。
未按照规定配备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或者通信导航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渔业船舶,不得出海作业。
普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应当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
职务船员取得相应的渔业船舶职务证书后,方可以在渔业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养殖证规定的养殖品种、方式、范围、期限等从事养殖生产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通信导航设备或者通信导航设备不符合规定擅自出海作业的。
(一)在其使用的养殖海区未设置明显位置标志或牌告的;
(二)从事底播养殖,妨碍其他船舶在其养殖海域内无害通过或者在回捕增殖资源品种期间,不允许他人合法进入该养殖海域内捕捞增殖资源品种的;
(三)不在渔港、渔业码头卸售渔获物的。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超越审批时限审批的;
(二)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四)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
(五)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