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禁采期采摘列入保护的水生野生经济植物;

(二)未经批准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和怀卵亲体;

(三)向渔业水域倾倒有害渔业资源的污物和排放超标准的污水;

(四)在养殖、增殖水域内清洗、浸泡有毒器皿和有害渔业资源的其他物体,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药物清洗养殖设施;

(五)在岸滩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

(六)破坏礁石,未经批准建设构筑物。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