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禁止使用下列渔具和捕捞方法:

(一)炸鱼、毒鱼、电鱼;

(二)手推网、参耙子、石花菜耙子、蛤蜊拖耙、吸蛤泵、滩网、插网等;

(三)在对虾增殖区的对虾保护期内,使用闯网、挂子网、小圆网等;

(四)在胶州湾内使用拖网、定置网作业,使用渔船推进器采捕贝类资源;

(五)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的比例;

(六)其他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