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6,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0
- Articles
- 46 articles
(2019年8月30日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建立、实施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
(三)将城市绿化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发展乡土及本地宜生植物,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五)建立绿化活动的部门联动和协调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园区的绿化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鼓励单位、家庭等育花养花。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城市绿化规划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在两种以上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现状绿地设立绿线告示牌或者绿线界碑,向社会公布四至边界,严禁侵占。
(一)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对工程建设配套绿化用地的要求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二)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四)附属绿地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对附属绿地平面图进行公示,告示牌面积不得小于一平方米。
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每十平方公里规划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二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公园绿地。
按照三百米服务半径,规划至少一处二千至五千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五百米服务半径,规划至少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合理选择乡土宜生树种,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一)新建居住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工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市道路林荫路推广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
绿化补偿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款用于绿地补建。
城市绿化补偿金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五年养护费用等。
建设单位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完成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绿化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Chapter 3保护和管理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处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二)生产绿地、经营性的专类公园等,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居民个人所有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该居民个人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禁止砍伐、迁移和损害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迁移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具体实施。
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砍伐树木的,每砍伐一株树木,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补栽胸径不小于五厘米的规定树木十株以上。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者交通设施,需要修剪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修剪。
因抢险、处置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
(四)严重影响身体健康。
树木砍伐处理后应当及时补栽与规划相符合的树木。
(一)损毁草坪、花坛、绿篱,攀折树枝,采摘花果;
(二)在树木上拴绑铁丝绳索、刻画钉钉、扯挂标语,包裹树木;
(三)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摆摊设点,挖坑取土,堆放物料,燃烧废弃物;
(四)在景观水体内擅自放生鱼类等活体动物;
(五)攀登建筑和雕塑、攀爬树木;
(六)在河湖等景观水面钓鱼、网鱼、电鱼、游泳、滑冰等;
(七)在绿地内倾倒含有融雪剂的积雪等有害物质;
(八)在绿地、水面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九)在绿地内擅自设立广告牌和标语牌;
(十)损坏绿化设施和水面救援设施;
(十一)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书面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查处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Chapter 4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的,责令停止活动,并予以警告;累计三次以上不予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九项的,责令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项的,责令按价赔偿,并处绿化设施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Chapter 5附则
事实绿地是指城市绿化过程中形成的大面积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