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在两种以上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现状绿地设立绿线告示牌或者绿线界碑,向社会公布四至边界,严禁侵占。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