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工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市道路林荫路推广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