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8,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0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Chapter 2公民和组织的义务与权利
(一)遵守反间谍安全防范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协助;
(三)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收集有关证据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四)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五)接受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制度;
(二)加强对涉密事项、岗位、人员的管理,对涉密岗位工作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岗位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
(三)做好涉外工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有关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
(四)做好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回国(境)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七)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动员;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组织,明确负责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二)建立健全涉外、涉密人员国家安全事项报告制度,组织涉外、涉密人员定期报备有关情况,并做好数据信息动态管理;
(三)建立健全人员进入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的管理制度;
(四)对涉外涉密人员等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培训、考试;
(五)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的情况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
公民和组织发现有关间谍行为的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进行举报,有关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其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Chapter 3工作职责与管理制度
(一)研究并协调解决辖区内反间谍安全防范重大问题;
(二)组织宣传反间谍安全防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组织、领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督促重大安全隐患整改;
(五)保障反间谍安全防范经费的投入;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开展本辖区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二)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协作机制,分析研究间谍窃密风险,完善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
(三)依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检查检测,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四)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一)根据主管行业特点,明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
(二)指导、督促主管行业所属单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业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需要,涉及安全控制区域的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网络运营者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为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开展侦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网络的技术检查、检测,指导和监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网络运营者采购涉及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进行检测和分析。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在脱密期内违反规定择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并应当配合回访。
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分级分类,共同做好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工作。
Chapter 4宣传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辖区内有重点单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动员工作,普及反间谍安全防范常识。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指导行业所属单位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工作。
(一)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针对学生认知特点,以适当形式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
(二)对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的教师、学生,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和归国回访。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措施不落实,存在明显问题隐患的;
(二)发生间谍案件,叛逃案件,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的;
(三)不配合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