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进行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并将约谈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措施不落实,存在明显问题隐患的;
(二)发生间谍案件,叛逃案件,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的;
(三)不配合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