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一)研究并协调解决辖区内反间谍安全防范重大问题;

(二)组织宣传反间谍安全防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组织、领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督促重大安全隐患整改;

(五)保障反间谍安全防范经费的投入;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开展本辖区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