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Chapter 2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与权利Article 13In force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的情况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