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1, 2019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9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长湖长制相关工作。
河长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河长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和宣传培训;
(二)协调跨行政区域河湖的河长湖长制工作;
(三)完成本级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及公众举报投诉事项的分办、督办工作;
(四)对本级总河长、河长在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时查处;
(五)对下级河长制办公室进行工作指导;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河长湖长制工作的责任人。
(一)按照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原则,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总河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副总河长,配合总河长工作;
(二)按照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原则,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
(三)按照管理权限与区域相结合的原则,设立水库库长、水电站站长,由所在河流河长兼任。
总河长、河长的具体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河长制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将河湖信息、河长信息、举报投诉电话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新。
河湖警长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河湖警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和宣传培训;
(二)完成本级总警长、警长交办的事项;
(三)联系同级河长制办公室并配合其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河长湖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
(二)督促本级河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总河长履行职责;
(三)签发总河长令;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级总河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长湖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具体问题,督促乡、村河长履行职责。
(一)落实上级总河长、河长和本级总河长部署的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编制、实施本责任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方案等;
(三)督促下级河长履行职责;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落实上级总河长、河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事项;
(二)协调解决本责任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具体问题;
(三)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任务,对需要由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
(四)开展责任河湖巡查,对发现的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或者制止,不能处理或者制止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落实上级总河长、河长交办的事项;
(二)在村(居)民中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组织订立河湖保护的村规民约;
(三)督促落实责任河湖日常保洁和堤岸日常维护等工作;
(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上报;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省级总河长每年不少于一次,市、县级总河长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乡级总河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省级河长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市、县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乡级河长每月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一次。
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协调推进具体工作事项。
河长制办公室应当组织编制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中的任务清单,并督促落实。
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对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水质恶化、水环境和水生态遭受破坏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河湖巡查,或者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村河长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其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要求履行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总河长、河长要求依法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的;
(三)未对约谈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