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长制办公室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要求履行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总河长、河长要求依法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的;

(三)未对约谈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