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省、市、县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总河长、河长和本级总河长部署的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编制、实施本责任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方案等;

(三)督促下级河长履行职责;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