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省、市、县公安机关应当明确河湖警长制办公室及其工作职责,加强河湖治安管理和行政执法保障,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

河湖警长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河湖警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和宣传培训;

(二)完成本级总警长、警长交办的事项;

(三)联系同级河长制办公室并配合其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