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河长制办公室及其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河长制办公室作为本行政区域河长湖长制工作的办事机构,协助本级总河长、河长处理日常工作。
河长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河长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和宣传培训;
(二)协调跨行政区域河湖的河长湖长制工作;
(三)完成本级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及公众举报投诉事项的分办、督办工作;
(四)对本级总河长、河长在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时查处;
(五)对下级河长制办公室进行工作指导;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河长湖长制工作的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