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省、市、县总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河长湖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

(二)督促本级河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总河长履行职责;

(三)签发总河长令;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级总河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长湖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具体问题,督促乡、村河长履行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