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省、市、县总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河长湖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
(二)督促本级河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总河长履行职责;
(三)签发总河长令;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级总河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长湖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具体问题,督促乡、村河长履行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