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0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19年10月30日固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列入文物保护的红色文化遗址,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场所、史迹、文献资料、实物和代表性建筑等;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住宿地、活动地;
(三)重大战役战斗遗址、遗迹和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四)重要机构旧址;
(五)红色纪念馆、纪念碑、纪念亭、纪念园等;
(六)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遗迹、文献资料和实物。
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修缮、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退役军人事务、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本辖区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助、捐赠等方式保护红色文化遗址。
Chapter 2申报认定
(一)申报。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红色文化遗址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评审。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址进行复核和评估,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天。
(三)认定。市人民政府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予以认定,向社会公布。
Chapter 3保护管理
编制城乡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等涉及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的,应当征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保护标志内容主要包括红色文化遗址名称、史实说明、认定机关、公布日期、保护责任人等。
(一)擅自改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遗址的;
(二)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张贴广告的;
(三)污损、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的;
(四)未经批准建设与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排放污染物的;
(六)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七)采石、采矿、取土、毁林、开荒、射击、狩猎、圈养、建墓、爆破、钻探、挖掘的;
(八)其他对红色文化遗址造成破坏性影响的。
(一)红色文化遗址所依存的建筑物为国有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红色文化遗址所依存的建筑物为非国有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三)红色文化遗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护红色文化遗址及其附属设施完整;
(二)保持红色文化遗址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落实防火、防盗、防损害等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确因重大建设活动需要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迁移异地保护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开的,应当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计施工方案应当保证红色文化遗址安全,不得影响红色文化遗址环境。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非国有红色文化遗址进行修缮维护,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资金扶持。
红色文化遗址修缮维护方案应当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实行最小干预,坚持不改变红色文化遗址原状的原则。
Chapter 4合理利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基地,利用红色文化遗址、遗物和文化史料,开展爱国主义和红色文化传统教育。
鼓励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研究成果,宣传红色文化遗址历史价值。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在红色文化遗址上及其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张贴广告的;
(二)污损、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的;
(三)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的。
(一)擅自改变红色文化遗址用途的;
(二)国有红色文化遗址使用人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
(三)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或者排放污染物的;
(四)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采石、毁林、开荒、取土、射击、狩猎、圈养的。
(一)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红色文化遗址的;
(二)擅自修缮红色文化遗址明显改变原状的;
(三)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对红色文化遗址造成破坏的;
(四)擅自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采矿、爆破、钻探、挖掘、建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