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红色文化遗址上及其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张贴广告的;

(二)污损、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的;

(三)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的。

Local Regulations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