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遗址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遗留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重要历史活动场所、遗址、遗迹、实物及其纪念设施。包括:

(一)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场所、史迹、文献资料、实物和代表性建筑等;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住宿地、活动地;

(三)重大战役战斗遗址、遗迹和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四)重要机构旧址;

(五)红色纪念馆、纪念碑、纪念亭、纪念园等;

(六)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遗迹、文献资料和实物。

Local Regulations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