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红色文化遗址的;
(二)擅自修缮红色文化遗址明显改变原状的;
(三)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对红色文化遗址造成破坏的;
(四)擅自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采矿、爆破、钻探、挖掘、建墓的。
Local Regulations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