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全民体育健身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7, 2018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27, 2018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01年12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4月18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3年4月9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全民体育健身工作。
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坚持科学文明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公共体育设施。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力量建设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场地、建筑物和设备。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体育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筹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
公共体育设施的收益应当保证其维修、养护和更新的需要。
中小学校学生的体质监测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开展体质监测活动。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指定人员组织、协调和开展街道、村镇的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根据城镇和农村的特点,加强文体活动站(室)的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方面的作用。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益性的滑冰场,免费向社会开放。
具备条件的区、县(市),应当建立公益性的滑雪场、冰馆等冬季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开放。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举办滑冰、滑雪、冰球、冰壶、冬泳、雪地足球等具有冰雪特色的冬季体育健身活动。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综合素质。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在全民体育健身活动中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全民体育健身技能、组织指导全民体育健身活动。
经营性体育健身活动单位,应当配备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
鼓励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等体育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村镇新建的居住区,应当按照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体育场所。
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在组织编制居民住宅区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因规划建设需要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先行择地新建偿还。新建的公共体育设施不得低于原有标准和规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公示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健身项目、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开放时间、管护责任单位名称、服务监督联系方式等信息。
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
鼓励单位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或者受赠单位是管护责任单位。无法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的,该公共体育设施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管护责任单位。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对设施登记造册;
(三)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四)对损坏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予以拆除,并按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五)做好日常开放管理工作,配备相应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群众提供体育健身指导服务。
经营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当地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一)应建而未建公共体育设施,已建但未按规定标准或者时限要求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性质和用途的;
(三)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或者虽经审核批准,但未按规定标准建设的;
(四)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未按规定标准配套建设体育设施的,或者村镇新建居住区,未按规定标准建设体育场所的;
(五)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