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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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2, 2017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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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
(1987年6月12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3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二)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任免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代表中提名,任免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由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的任免。
(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天津海事法院院长;
(三)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由天津海事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天津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一)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前款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职务因其所在机构任期届满而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任职期间去世、其所在机构经批准撤销或者完成特定职能的,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人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辞职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其担任的市人大常委会的职务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前款所列人员的撤职案,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前款所列相关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第一款所列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以前提交,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交的,应当向主任会议说明。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应当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前,提请人要求撤回人事任免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人事任免案,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