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国家检察机关的人员:
(一)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