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的任免。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