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发现拟任命人员存在可能影响任命的重要问题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中止审议,交有关机构调查、核实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前,提请人要求撤回人事任免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