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1, 2019
- In force from
- July 31, 2019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15年11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期刊、报纸、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条例所称发行,包括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展销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族宗教、交通运输、邮政及海关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出版物发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行为,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Chapter 2出版物发行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不少于五十平方米面积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除出版物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批发业务的分公司外,批发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一)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企业章程、管理制度;
(三)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一)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备案时,主办单位应当提供参展单位名单、展销地点、场馆位置图、展销时间、规模、出版物目录等资料。
Chapter 3出版物发行管理
出版物批发经营者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一)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等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三)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违法犯罪行为内容,或者含有凶杀暴力、恐怖残酷、淫秽色情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
(四)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五)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六)其他依法禁止发行的出版物。
批发、零售出版物,应当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并将进货、发货清单等票据至少保存两年。
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标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备案编号,所经营出版物的名称、出版单位、标准书号、刊号、版号或者链接标识。
通过信息网络批发、零售出版物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出版物名称、内容、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并将信息网络交易平台内出版物发行交易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出版物批发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报告和年度登记表的,许可发证机关应当向其发出催告通知书,责令限期提交。核查发现出版物批发经营者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一)检查出版物,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检查涉嫌违法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
(三)对涉嫌违法的出版物抽样取证;
(四)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违法的出版物以及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依法查封、扣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并建立完整的执法案卷。
认定书由两名以上认定人员签名,经认定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加盖认定专用章。
Chapter 4服务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文化繁荣的出版物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出版物的发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保障图书批发配送中心、基层出版物发行网点和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项目的建设。
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出版物发行行业培训。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或者未在网站主页面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标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近两年出版物发行进货、发货清单等票据或者信息网络交易平台内出版物发行交易记录的;
(三)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四)未按规定备案的。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或者超出规定范围经营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年度报告和年度登记表,经催告后三十日内仍不提交的;
(三)提交的年度报告或者年度登记表与事实不符的;
(四)违法行为经查处拒不改正的。
(一)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发行单位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