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检查出版物,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检查涉嫌违法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

(三)对涉嫌违法的出版物抽样取证;

(四)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违法的出版物以及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依法查封、扣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并建立完整的执法案卷。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