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等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三)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违法犯罪行为内容,或者含有凶杀暴力、恐怖残酷、淫秽色情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

(四)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五)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六)其他依法禁止发行的出版物。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