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出版物批发经营者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许可发证机关提交出版物发行年度报告,填写年度登记表,并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出版物批发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报告和年度登记表的,许可发证机关应当向其发出催告通知书,责令限期提交。核查发现出版物批发经营者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