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违禁出版物的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法出版物的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认定机构负责。

认定书由两名以上认定人员签名,经认定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加盖认定专用章。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