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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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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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3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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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3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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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请假。
代表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累计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
代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的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关于代表议案的处理情况。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后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的,受质询机关应当再次答复;情况特别复杂,会议期间答复不了的,经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在闭会后三个月内书面向有关代表作出答复。质询案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质询案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向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下一次会议上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取意见。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办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遇有特殊情况,答复期限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单位重新交办的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书面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进行调查研究;
(三)开展视察和其他形式的代表活动;
(四)联系人民群众,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持代表证视察时,不得将涉及代表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关的问题作为视察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可以开展视察活动,由代表小组召集人同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研究安排视察的内容、时间以及单位。
代表视察时,被视察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代表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视察报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上级代表视察后,应当于视察结束后二十日内将视察情况向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结束后,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视察报告。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约见要求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包括约见的对象、内容以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被约见人应当及时参加约见活动,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提出办理的措施和意见。如遇特殊原因不能与代表见面的,应当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并说明情况。
约见活动结束后,被约见人所在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约见时代表所提建议、意见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有关机关、组织在调研前应当向代表介绍情况、提供相关资料。调研结束后的二十日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将调研报告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将调研报告提交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法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执行机关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执行限制代表人身自由措施应当书面报告。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执行机关应当在十二小时内书面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代表执行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执行机关应当分别报告各有关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并经其中最高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代表被执行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应当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并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执行机关应当立即转达。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代表阅读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等提供必要的条件。
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可以凭代表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证明,优先购买车、船、机票,交通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参加学习培训、代表小组活动以及其他代表履职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每年至少到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一次履职活动;调离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开展履职活动。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或者对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打击报复的,按照代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后,应当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并通知代表。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包庇、纵容、支持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代表资格的终止,按照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