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持代表证视察时,不得将涉及代表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关的问题作为视察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可以开展视察活动,由代表小组召集人同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研究安排视察的内容、时间以及单位。

代表视察时,被视察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代表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视察报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上级代表视察后,应当于视察结束后二十日内将视察情况向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结束后,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视察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6